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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关系

网友 2023-09-17 09:48 · 头闻号教育培训

最佳答案: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详情介绍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中文名
宪法关系
外文名
constitutional relation
主体
宪法
性质
社会政治关系
作用
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宪法上的表现。简言之,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性质和特征

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立宪社会的政治关系通过宪法形式转化为各宪法主体之间依据宪法规范而确定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关系。并不断调整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向高级、理想状态推进。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

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法治生活的根本范式。是组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依据。为其它法律关系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而宪法关系却是不断发生、变更、消灭,处于动态发展状态,而正因这一动态过程,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宪法关系,使宪法之原则与精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

四、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静态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形式。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力不断抗争,冲突与磨合,正是这种冲突,推动宪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宪政社会也因此而不断调整,巩固和发展。

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宪法是把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用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予以定位并用法律联系起来。但立宪者同时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用以调整政治关系。使宪法关系向高级发展。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突出地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同时也意味着所有其他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职权和职责相比,它也具有根本性,体现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不同的政治体制结构在宪法上表现出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不是固有的,从根源上讲都是人民的赋予的,权力本身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已。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的职权和职责,其他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则是 根据宪法产生的。

宪法关系极其广泛复杂,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十分广泛,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都在某个或某几个领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家。

宪法关系自然人

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占社会大多数的人始终没有成为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人才真正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义参与到政治关系之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但是现代国家宪法之中均普遍承认人权原则,我国也在现行宪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概念明确确定了作为自然人面对国家权力时所享有的权利,作为自然人,无论是否具有本国公民身份,其最为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也不能被剥夺。因此,在宪法关系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公民。

宪法关系国家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是近现代以来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的民主国家。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权力行为的严格程序;二是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三是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宪法关系其他主体

由于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众多。在宪法关系中,公民一国家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主体。这些派生出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

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客体

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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