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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网友 2023-09-10 12:18 · 头闻号教育培训

最佳答案:

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公开功能,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激励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

详情介绍

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公开功能,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激励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

中文名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保护对象
知识创造者
记载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对象1
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对象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对象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等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范围详解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 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 制止不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制度作用

知识产权,有人喜欢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不要以为知识产权离我们有多远,如果你是消费者,那么你看电影、听音乐、玩电脑、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产商或服务商,那么你的产品或服务要想有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内在素质,就不能不考虑要拥有专利、商标、版权或产地标识等权利,否则你的生意长不了。知识产权就是这样活跃,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知识经济的建立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生产、传播和应用。在这当中,无论是构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而在日本,1940年至1975年35年间,仅创制了10种新药,1975年日本开始对药品施行产品的专利保护后,至1983年8年间就创制出87种新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竞争对手要想得到这一知识产权或取得许可使用的权力,往往要付出高额费用,而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同意转让或许可。这就使得同行或竞争对手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必须在已有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做出新的创造,并依法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这种站在他人肩膀上不断前进的循环往复,有力地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开的调节,这就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如对于技术发明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心了。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介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又据欧洲专利局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十几个条约成员国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不检索利用专利文献,每年就要多花350亿马克的经费。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各方面的发明、发现、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品。

三、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例如,一种新药从研制开发到生产,需要花费十几年的时间和几亿美元的经费才能上市。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信息财富的范畴,在经济学上它作为“易逝财产”极易丢失,难以控制,因为复制这些知识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这种现象就更严重,愈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制或剽窃。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四、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知识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向着全球化的发展,既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又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知识成果、进行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同时,在知识成果贸易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这方面的规则。尽管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由各国制定,但是,其中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如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等。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不仅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还从发展世界贸易的角度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了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成果的引进、合作、交流就难以进行。在当今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都不可能靠自己创造,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如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大力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同时,从国外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引进外资,仍然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日本在二战后一片废墟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经济迅速腾飞,其重要原因就是大量引进了美国等国的先进技术。在知识经济时代,引进知识成果和资金,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成果的交流与合作,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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