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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于承租人有意压低基数,多报损失或企业清产核资不细等原因造成的租赁经营的企业财产不实、财产损失。防止和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财税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租赁经营前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清查和重新评估,或在实行租赁经营前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进行公证评估,不得以账面原值、净值或自报数作为租赁经营资产的现值。同时,租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租期内资产完整和资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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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于承租人有意压低基数,多报损失或企业清产核资不细等原因造成的租赁经营的企业财产不实、财产损失。防止和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租赁经营企业的财税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租赁经营前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清查和重新评估,或在实行租赁经营前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进行公证评估,不得以账面原值、净值或自报数作为租赁经营资产的现值。同时,租赁经营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租期内资产完整和资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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