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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出现的,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的理解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从19世纪末起所有关于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派别,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别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派别。狭义指19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派别。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新自然法学派不主张探索永恒的自然正义,认为应当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即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倡导阶级调和。如法国法学家夏蒙主张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开始衰落,主张实在法应当从属于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现代法律哲学中,新自然法学派是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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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出现的,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的理解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从19世纪末起所有关于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派别,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别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派别。狭义指19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派别。与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不同,新自然法学派不主张探索永恒的自然正义,认为应当寻求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即主张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倡导阶级调和。如法国法学家夏蒙主张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开始衰落,主张实在法应当从属于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的不可分性。在西方现代法律哲学中,新自然法学派是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相抗衡的重要法学流派。
- 中文名
- 新自然法学派
- 外文名
- neo-naturalist school
- 别名
- 复兴自然法学派
- 含义
- 19世纪末以后自然法的学说
- 代表人物
- 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新自然法学派含义
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派含义有不同理解。广义泛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这一意义上讲,自19世纪末直到20世纪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都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狭义指自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神学的自然法学又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中世纪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哲学和自然法学,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旦和比利时的达班。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新自然法学派发展历程
自19世纪初开始,自然法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的自然法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又如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R.施塔姆勒提出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学说。有的法学著作甚至将L.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也解释为自然法理论的一种体现。这些新自然法学说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反抗暴政,自然法永恒不变;而新自然法学派主张阶级调和,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主要代表人有美国法学家L.L.富勒等。富勒的学说主要论证程序自然法:将法律不溯既往等民主原则称为法的内在道德;强调实在法与价值准则、法与道德是不可分的。
60年代至70年代初,美国国内政治动荡,各种群众运动兴起,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美国当代学者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学说,主要有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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