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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资产阶级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资产阶级利用这些规范调整本阶级的内部关系,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统治,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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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资产阶级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资产阶级利用这些规范调整本阶级的内部关系,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进行统治,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国家制度。
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基本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只是保护资本家的私人占有制。它具有民主性,但由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它又具有虚伪性。它的出现实质上是在确认并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 中文名
- 资本主义法
- 外文名
- capitalistic law
- 定义
- 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资产阶级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资本主义法基本介绍
就法的历史传统而言,大体上可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习惯法和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为特征;大陆法系主要采用法典形式。资本主义法在内容、形式、体系等方面它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资本主义法 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在帝国主义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法主要代表本国垄断集团的利益和意志。
资本主义法历史产物
资本主义法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产物。资本主义经济是最后一种类型的私有制经济,它是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封建社会的末期,产生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封建制国家为了将日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关系纳入自己所控制的秩序范围之内,便陆续制定了一些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当然,正如历史所证明了的,封建制国家这样做的结果,不但没有起到巩固和延长封建统治的作用,相反,由于使资本主义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制度的基础,资产阶级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并最后通过不同形式夺取了政权。此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历史上空前完备的法律体系。所以说,尽管在封建社会末期就出现了许多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但只有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才出现了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发展
世界上资本主义制度最早是在英国确立的。17世纪英国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创建了资本主义国家和法。但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大特点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这一特点在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中也明显地反映出来。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英国资本主义法将封建制法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美法等国的胜利,资本主义法也在这些国家产生和不断得到发展,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用纲领的形式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观念,1787年又制定了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同,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次比较彻底的
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次资产阶级大革命中,产生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开始系统地制定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法律;以后又陆续制定了刑法、商法、诉讼法等独立法典。德国是在19世纪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又通过普鲁士王朝的三次对外战争,最终于1871年实现全国统一的。德国的统一为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也随之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典,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完善,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建立了各个法律部门,形成了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资本主义法分类
资本主义法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这种法系发源于古代罗马法,又首先盛行于欧洲大陆各国,主要是拉丁和日耳曼各国,有代表意义的法典都是民法,所以有以上几种名称。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不仅在内容上较多地接受了罗马法的诸原则,并直接援用了罗马法的规范,而且也继承了罗马法以成文法典作为法的主要渊源的特点。凡属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重视成文法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大陆法系是以法、德两国的法律为代表的。其中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为大陆法系在19世纪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础;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虽然也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强烈影响下制定的,但两个法典相隔近一个世纪,分别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故有的西方法学著作又将大陆法系分为两个分支,即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法国法系或拉丁法系和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德国法系或日耳曼法系。
资本主义法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法系。这种法系是从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以后除了英国以外,又盛行于美国以及其他曾受英国法影响的广大地区,所以有以上几种名称。从法律形式上看,在英美法系中,除制定法,即成文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及其他法规外,判例法也是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首先要探讨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抽出适用于面临案件的一般原则,而维持前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资本主义法决定因素
资本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资本主义经济是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因此,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关系,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资本主义法的首要作用,就是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统治,迫使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剥削的劳动群众服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秩序。其次,资本主义法当然是代表作为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资产阶级内部,特别是各垄断集团之间,也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充满了彼此之间的明争暗斗。资本主义法也要确立某些法律制度和原则,用以调整本阶级内部成员或集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本阶级个别分子危及阶级整体利益的非法越轨行为加以限制和制裁。此外,资本主义法在调整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在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法也进一步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产生了大量有关社会经济文化福利等方面的立法。在这些领域,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守的一般规范,以达到巩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目的。
资本主义法特征
资本主义法保护私有财产
资本主义财产制度是私有财产最发达和最完备的形式,资本主义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上,体现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所未有的观念和原则。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原则。从字面上看,“保护私有财产”好像是为一切人规定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少数剥削者占有大量的财产。所以,资本主义法的这一原则,着重保护的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是资本主义法的基石。在帝国主义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法主要代表了本国垄断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法的所有权制度也适应垄断资本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形式上改变了私有财产权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原则。国家在维护“全社会利益”的幌子下,对垄断资本也作某种限制,同时又授予某些垄断企业以种种特许权。此外,国家还常常直接、间接地参与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过程,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但是,这些形式上的变化丝毫未改变资本主义法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它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保证垄断资产阶级获取最大的利益。
资本主义法宣布法律平等
资本主义的发展消灭了等级特权和地方特权,实现了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是资产阶级向封建主阶级进行斗争的一个口号,在资本主义确立时期起过革命的作用。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这个原则被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任何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但是,由于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这种平等的实质就是向资产阶级的要求看齐。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最基本的法定权利即私有财产权的界限是除了人以外可以占有一切,包括人的劳动力,所以就使得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获得了一种出卖劳动力的权利;而资本家在使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过程中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了对工人的剥削。共同平等地遵守法律的结果只是资产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工人,实现了资产阶级的统治。
资本主义法标榜契约自由
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凡生产资料的取得、劳动力的雇佣、商品的流转,等等,一律都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的。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而产生的。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对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契约自由只不过是掩盖资本主义剥削的法律外衣。契约自由,是指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受限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所以,工人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享受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契约自由”;只有资本家才能享受到交换原料、产品和购买工人劳动力的自由。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这种“契约自由”也受到了限制。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国家常常通过立法来干预、调节私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其中也包括对契约关系的调节。而且,随着格式契约、标准契约的出现,契约的内容和条件一般也不再是签约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垄断组织单方提出的,另一方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
资本主义法确立法制原则
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以及一切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办事,即建立适用一切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为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来的,在当时以及以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政权都起过历史进步作用。资产阶级法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组织形式,其重要标志就是资产阶级通过选举选出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集中本阶级的意志制定成为法律,同时组织政府和司法机关组织和保证法律的执行。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并未真正实现过,因为资本和真正的法制原则是不相容的。资产阶级一方面需要法制,因为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要求人们一体遵守,以实现它的统治;另一方面,又由于资产阶级害怕劳动人民,因而感到法制对他们也是一种束缚。所以,资产阶级虽然在形式上确立了法制原则,但在实际上他们自己又破坏了它。特别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在垄断资本日益表现出它的反民主本质的时候,资本主义法的这种法制原则更是明显地受到破坏。在立法方面,帝国主义国家制定了大量违反宪法和资产阶级公开宣布的民主自由原则的法律;在司法方面,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尤为突出。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尖锐,有些帝国主义国家的非法镇压活动越来越扩大,行政和司法专横的倾向也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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