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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没有条文规定:商家自己抬高价格算不算犯法

网友发布 2023-08-11 11:02 · 头闻号网络技术

要看情况而定,根据交易自由原则,正常的私人买卖且卖家实际陈述了商品属性,价格是可以由卖家自己定的,并且由于私人买卖的商品受市场需求、珍稀度、保有量等条件影响,价格可以双方协商。买家如觉得价格虚高,可以选择拒绝购买,因此卖家抬高价格的行为并不违法。

法律分析

但如果卖家故意抬高价格是通过隐瞒商品真实属性,以次充好,或虚构、夸大商品质量功能等情况达成的,视情况有可能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来说,重要的关乎民生的商品国家都有指导价,但是指导价也不会严格限制价格必须是多少,而是在这个指导价的基础上可以上下浮动一定范围。超过这个范围的可以举报。其余商品没有规定指导价的,就是商家标价,这是商户自己的行为,没有强买强卖的话,就不算违法。市场交易规则主要是要形成自愿的而非强制的公平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双方互惠和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 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非法行为。为此,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是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商家有价格虚高的情况,则对于价格方面是属于不正当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物价局去举报处理,同样的商品和市场上那些其余价格应当是属于相差无几的。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包括价格标签、价目表、随商品体标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如何认定,判多少年

你好题主,Price Action交易系统价格行为交易系统,所有理论依据均来自价格行为逻辑。Price Action交易系统不是一个固定的方法,它是逻辑,是市场本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Price Action交易系统。

我们首先来弄明白Price Action交易系统的由来和依据:使用Price Action交易系统的交易员,交易分析时,认为所有技术分析指标,是对市场价格运动已经形成的盘面的复述,而非提前预知的行为数据。

Price Action交易系统的流派里,交易者相信所有的利多或者利空信息,早已被有能力提前知道的人或者机构消耗过后,体现在已经形成的一根根K线上面。已经形成的K线是结果,而非起因。起因我们无法预知,也不重要。

图文来自知乎用户@乔西拉格

然而凭Price Action交易系统获利的人,背后都有一套成熟的价格行为(Price Action)判断系统,它不是一个固定的方法,它是逻辑,是市场本质,是价格移动背后人性及情绪力量的博弈。

所以Price Action交易系统,在交易领域里,是依靠K线本身作为分析理论,价格行(Price Action)为分析依据来进行交易决策。从而不依赖任何交易指标的交易方法。

人在处于紧张状态时,人性的决策制定和行为的可预测性大大提高,一般会表现得更加不顾一切,更加充满紧迫感。这恰恰是裸K交易背后价格行为的研究本质——供需失衡。

供需失衡实际上不一定意味着一方的数量多,一方的数量少,而是绝望和紧迫感的失衡。

试想,在海滩上,游客的行为,位置,行走路线,基本上我们是无法预知的。但是当突然拉响海上红色警报,不管是海啸,还是鲨鱼来袭……此时他们的行走路线开始变得容易预测。这就是裸K交易价格行为分析的理论基础。

裸K交易能盈利的人,根本基于2点。

①反弱势

②反被套交易者

在市场交易中,场内交易者清楚知道你的进场位置和止损位。弱势的对手盘(套牢订单)是价格推送的燃料,他们的止损订单或爆仓强平订单,都会成为价格短时间内反向运动的强劲力量。裸K交易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来反弱势交易。

找出弱势,找出被套交易者,反弱势入场,让自己的订单成为触发圈套订单流的一部分,让被套交易者成为价格推送的燃料(多头的离场订单,是空头的燃料,空头的离场订单,是多头的燃料),从而高概率的从中获利。这就是Price Action交易系统的理论基础。

看似很简单的Price Action交易系统,却蕴藏者少为人知的价格行为逻辑,要完全理解Price Action交易系统,并掌握运用到实战交易中,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你真正理解了价格行为,通过训练,掌握了它,你再去看外汇、A股、期货、乃至数字货币……任何交易图表K线,慢慢的你会发现你已经拥有了完全不同以往的角度和视野。

散户往往是趋势运动的反向指标。这也为什么很多人会觉得为何买了就跌,卖了就涨的原因。愿所有人都能走在最贴近市场本质的道路上。避免自己的订单成为燃料。Price Action交易系统可能是首选。

一、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中敏感的价格免受操纵和控制,使其准确地根据投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的法则运动,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诚实信用的投资场所,我国建立了证券、期货交易操作制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将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

本罪违反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即《证券法》等,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证券、期货,包括公司、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公司新股认购证等。同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前分为单独连续买卖和通谋买卖。表现为资金大户、持股或者持仓大户利用其大量资金或者大量股票、期货合约进行单独或者通谋买卖,对某种股票、期货合约连续以高价买进或者以低价卖出,以造成这种股票、期货合约价格见涨见跌的假象,诱使他人错误地抛售或追涨,行为人自己则在价格暴涨阶段将股票、期货合约售出,在价格暴跌阶段大量买入股票、期货合约以获取巨额利润,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这里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买虚卖;二是买空卖空。虚买虚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但证券所有权并未真正发生转移,一方事后要把证券返还给另一方。虚买虚卖又称相对委托,实际上也应包含于前文所述的通谋买卖之中。虚买虚卖的行为人虽然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造成某种证券、期货交易活跃的假象,以此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引诱跟风炒作者上当。买空卖空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或者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买空卖空需以券商融资或融券为前提,故有些国家也称之为信用交易或垫头交易。客户凭着自己的信誉,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开立户头后,即可向上述公司借得资金或股票参加交易。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政府允许一些证券机构在严格、规范的管理之下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作为激发证券市场的催化剂。因为买空卖空可为证券交易当事人提供方便,增大获利机会。但是,一旦股价预测失误,买空卖空的行为人也会损失惨重。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育还很不成熟,股票市场投机色彩甚浓,为了使证券市场趋于理性和秩序,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股票交易必须是现货交易,禁止信用交易或透支交易,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然而近几年透支交易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从透支的具体情况来看,一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透支公司自有或者代为客户保管的资金或股票进行炒作,二是一些大户利用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多创利润心理,经其同意,大肆进行透支交易。透支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其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但透支交易的行为人不是必然要对行情加以操纵。透支的结果确使行为人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是,透支交易的目的并非都是为了操纵市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具体表现为同一公司或个人在证券交易所开设两个或两个似上的帐户(本身即属违规行为),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或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买卖价格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是由自己随意决定,实际上证券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实施自买自卖的行为人也只是耗费一些佣金和税费,但可以通过成交量的变化造成证券价格见涨见跌的迹象,诱导公众投资者跟风炒作,以达到高抛或低吸的目的。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对其运行中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究竟有多少表现形式,以后还将产生什么情形,目前还无法尽知。因此,本条用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所谓其他方法,我们认为在现在看来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职务便利抬高或者压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强行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电脑根据客户的委托指令,按照时间、价格优先的原则,将不特定的买卖双方拼合成交。如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这一原则,在报价、竞价等环节中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交易价格,该成交的不予成交,不该成交的得以成交,则会侵犯投资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2)扎空。扎空是指证券市场中某一操纵集团将某股票的流通吸纳集中,致使卖空者除此集团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扎空可分操纵性扎空和自然性扎空。自然性扎空是由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与操纵性扎空同样的结果。自然性扎空不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操纵性扎空情形严重的应以犯罪论处。(3)封盘炒作。封盘炒作也叫利用涨跌停板制度炒作。这是一些实力大户抬高或打压股价的手段之一。涨跌停板制度是国家设立的在每一交易日内每支股票允许涨跌的最大幅度。我国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股价暴涨暴跌,后来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为操纵市场情所利用。例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人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口,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股者的惜售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

依照本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市场管理经验不足,有关法律制度和证券、期货业规章还不完善。因此,本法只应对危害性最大的证券、期货违规行为定罪处刑。我国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对过度投机,但对证券、期货市场中的适度投机是容忍其存在的。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机性无法避免。证券、期货交易主体均以营利为目的,散户与庄家,多头与空头相互搏杀是证券、期货市场永恒的现象。我国股市中许多股票均有庄家。庄家作庄的手段多种多样,均是凭借其持股或持币的优势,使用各种手段。制造各种多头陷井或空头陷井,以达到高抛低吸的目的。庄家如果没有违反证券法规,管理层是容忍其存在的。如果一概禁止庄家行为,似乎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人气,但是,只要庄家的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就应受到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制裁是最具威慑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由于情节严重是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我们认为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过处罚,又实施该种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证券、期货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公众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人违法所得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有关信息严重失实,而引起股市混乱的,为过失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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