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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第一章:第二节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网友发布 2023-08-02 02:51 · 头闻号游戏应用

第二节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道德与伦理

(一) 道德与伦理的涵义

人们大都把道德和伦理视为一个概念,其实,两者并非完全一致,对此进行界定,首先应该分别弄清楚它们的辞源意义和概念意义。

1、辞源涵义

从辞源上考察,在西方, “道德”(morality)一词源于风俗(mores),而mores则是拉丁文mos(即习俗、性格)的复数,后来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根据希腊道德生活的经验,从mores一词创造了一个形容词(moralis),指国家生活的道德风俗和人们的道德个性。英文的morality就沿袭了这一含义。

“伦理”或“伦理学”(ethics)一词源于古希腊的伊索斯(εˊθ0S)。该词在荷马时期表示驻地或公共场所,在早期古希腊哲学家中,这个词表示某种现象的实质或稳定的场所。后来专指一个民族特有的生活惯例,相当于汉语的“风俗”、“品质”、“品格”、“德性”等意思。

可见,在西方道德和伦理的辞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即一方面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是指内在的行为规范心理自我——个人的品德。

但在中国,道德与伦理的辞源涵义却有所不同:“道”本义为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规律。所谓人道,指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规则,如《礼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道之大也。”“德”本义为得。《管子?心术上》曰:“德者,得也”。“德”是“外得于人,内得于己。”(《说文》)“道”与“德”的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中:“故学止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和“德”联系在一起的意思是:“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人之所得也。”(《四书集注?论语注》)可见,中国“道德”的辞源涵义与西方相同,一方面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指内在的行为规范心理自我——个人的品德。

“伦”本义为“辈”。《说文》曰:“伦,辈也。”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的“五伦”就是指五种人际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理”本义为“治玉”。《说文》云:“理,治玉也。”引申为治理和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规律和规则。可见,中国的“伦理”就包括如下两个意思:一方面是外在的规范——行为应该如何;另一方面是人际关系的规律——行为事实如何。

2、概念涵义

我们是在如下意义上使用“道德”和“伦理”这两个概念的:“道德”指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和规范在人们身上形成的心理自我——品德;“伦理”指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和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要正确理解“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道德与伦理是“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的涵义

作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的道德与伦理是指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

第一、关于道德和伦理“具有社会效用”

道德和伦理都是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应该”是道德和伦理的重要属性。但是,并不是它们的特有属性;因为 “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并不都是道德和伦理。以吃饭为例,西方人习惯用刀叉,印度人习惯用手指,中国人习惯用筷子。这三种习惯都是应该如何的规范,但皆非道德和伦理。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使用刀叉或筷子,是道德的和合乎伦理的,而使用其他的手段是不道德的。

道德和伦理的“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的关键在于具有利害社会的效用:道德和伦理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对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第二,关于道德和伦理是“应该而非必须的非权力”规范

道德和伦理是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但法律也是“应该”的行为规范。这两种的区别在于什么?过去的观点一般认为是法律规范依靠“强制力量”来维系,而道德和伦理规范依靠“非强制力量”来维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所谓强制,就是使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强制包括肉体强制、行政强制和舆论强制。实际上道德和伦理也依靠“强制力量”维系,是依靠“舆论强制”。因为,舆论同样具有使人们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俗语道“唾沫星子淹死人”、“舌头底下压死人”,就是“社会舆论”强制力量发挥的作用。

因此,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是依靠依靠“强制力量”,而在于是否依靠一种特殊的强制:权力。权力是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法律规范是权力规范;伦理道德规范则是非权力规范。

(2)道德是“规范在人们身上形成的心理自我——品德”的涵义

作为“规范在人们身上形成的心理自我——品德”的道德,是指一个人的道德人格,是一个人在长期的道德行为中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状态。所谓人格是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心理自我,是一个人在长期行为中表现和形成的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一个人长期地遵守或违背道德规范地行为,以致于形成和表现为一种稳定的、恒久的、整体的心理状态,就是道德的另一个涵义——品德。如果说“规范”是人们外在的道德,那么“品德”则是人们内在的道德。

(3)伦理是“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的涵义

作为“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的伦理,是指人的行为所固有的具有利害人己的属性的规律。这里所说的“行为”,是指“伦理行为”,是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也就是人生而固有的各种伦理行为之本性,也就是道德哲学家所说的“人性”。它是 “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根据,因为只有客观上存在“事实如何”的某种行为类型,才会谈到“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如果某种行为事实上就不可能存在,那么,提出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就是无稽之谈。

(二)道德(伦理)的类型

1、按照应用的领域,道德可以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社会道德

社会道德是应用于社会领域中,涉及的是社会上的人与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道德最重要的类型,因为人是道德动物,社会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道德是社会的产物,由于与他人交往的需要,才有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社会关系的形成;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或其它社会主体的关系及如何调整这些关系时,才有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实践把道德产生的主、客观条件连接起来,最终形成了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在协调社会主体关系中显示出其最重要的价值,实际上我们通常讲的道德就是社会道德。

(2)宗教道德

宗教道德应用于宗教领域,涉及的是信仰者(人)与信仰物(超自然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圣经?旧约全书?出埃及记》中的“摩西十戒”中的前三戒就属于宗教道德:“我是你的上帝,不可信仰别的神”;“不可亵渎上帝之名;“谨守安息日。”这三戒规定了人与上帝之间关系应该如何,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述宗教道德规范,一个人(信仰者)只要违背了这三戒中的任何一戒,就是对上帝的不道德。

(3)自然道德

自然道德应用于自然领域,涉及的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自然道德在原始文化中都非常盛行,因为人们通过直观经验认识到大自然对自己生存的重大意义:人的一切可以说都是大自然给予的;近年来“生态伦理学”的兴起,自然道德重新引起人们的重视,有些人认为自然界对人类的善大有价值,有些人把自然界本身视为的善,能够进行伦理评价。自然道德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自然道德,一个人破坏大自然,就是不道德。

(4)个人道德

个人道德应用于每个人自身,涉及的是人与其自身之间的关系。人应该善待自身,善待自己的生命、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名誉等自己的一切。根据个人道德,一个人如果虐待自己,就是不道德。

2、根据人们社会生活的结构,社会道德分为有三大领域的道德。

(1)恋爱婚姻家庭道德

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是用来协调恋爱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爱情是婚姻的感情基础,婚姻是形成家庭的社会条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是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道德形式,对每一个人都意义重大。

(2)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又叫公共场合道德,是用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们,要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就必须确立和遵循简单的、最起码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最一般、最简单和最基本的道德关系,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的。

(3)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用来协调职业活动与社会需求、不同职业之间以及职业活动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人类社会就是有不同的职业组成的,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职业活动是每一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最有价值的人生就是他的职业人生。所以,职业道德对每一个社会和对于每一个人意义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医学道德

(一)涵义

医学道德是在医学领域中形成的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和规范在人们身上形成的心理自我——品德。医学道德是社会在医学领域中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是在医务人员的道德人格,是医务人员在长期的道德行为中所形成和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状态。

(二)类型

1、医德

医德属于医务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用来协调与服务对象以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医德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古老和永恒的课题。在相当的历史时期,都是医务人员和医学行业的自律道德,今天的医德已经属于社会治理道德。

2、医学科学道德

医学科学道德属于科技道德,是医学科技伦理研究的对象,医学科技伦理研究医学科技引起大量伦理难题及其道德对策,而道德对策就是医学科学道德。其道德行为的主体尽管离不开医学科研人员,但更多的并不是具体个体的人,而是抽象的。医学科研道德是医学科学“应该如何发展”,医学科学界“应该怎样行为”的道德规范。

3、卫生管理道德

卫生管理道德研究卫生管理伦理研究的对象问题,医学管理伦理当然要研究卫生管理者的道德问题(实际上属于卫生管理者的医德),但更多的研究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伦理,卫生资源分配和使用伦理——卫生资源的国际、政府和社会控制的道德。卫生管理者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属于具体的人,但卫生政策和卫生资源的控制的道德行为主体,就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国际社会、政府和具体的卫生单位。尽管其行为的最终决定者可以归结为具体的个体人,但这些道德行为直接表现为一种社会行为、政府行为或单位的行为。

4、患者道德

患者道德属于社会公德,作为社会控制与治理的当今的医学伦理学,其中一个重要的使命是在调整医患之间关系的时候,不能再停留在医学美德伦理和义务伦理阶段,仅仅从医务人员自律的角度加以研究,而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研究医学伦理学,就必须研究患者的道德以及其在建立友好合作医患关系中的作用。

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与争议

1、结合工程活动的特点,在工程实践中会出现伦理问题的原因:

工程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探索性,且与伦理问题紧密相关。工程实践不仅涉及与工程活动相关的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工人、管理者、投资方等多种利益相关者,还涉及到工程与人、自然、社会的共生共在,因而面临着多重复杂交叠的利益关系。

2、工程实践中可能出现哪些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各有什么特点?

工程的技术伦理问题、利益伦理问题、责任伦理问题和环境伦理问题。历史性、社会性和复杂性。

3、应对工程伦理问题的基本思路?

面对具体的工程伦理问题,通过以下程序性步骤应对和解决所面临的工程伦理问题。培养工程实践主体的伦理意识。

利用伦理原则、底线原则与相关具体情境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工程实践中的伦理问题。遇到难以抉择的伦理问题时,需多方听取意见。根据工程实践中遇到的伦理问题及时修正相关伦理准则和规范。逐步建立遵守工程伦理准则的相关保障制度。

4、处理工程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

人道主义—处理工程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社会公正—处理工程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工程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则。

5、案例摘要:怒江在自由奔腾了千万年后将被大坝拦腰截断。六库电站在流域综合规划及环评缺失、移民安置规划未审核、国家尚未正式核准的情况下于 2007年初悄然移民并动工,而这只是“两库十三级”怒江大水电开发的第一步。自 2003年起,怒江水电开发已经争论了 6 年有余,成了环保与发展争议的标志。随着六库电站的动工,中国环保史上的最大交锋进入白炽化。

从生态视角来看,你认为怒江适合水电开发吗?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怒江当地资源有限,生存条件恶劣,水电资源的开发是促

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且怒江地理条件优越,投入少,回报大,对社会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改善当地百姓的经济状况;同时怒江开发有利于筹集资金进行生态移民,从而更好的保护怒江的生态资源。但从生态角度来说,第一,怒江开发水电资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百姓的贫困问题,却会产生额外的污染;第二,移民问题难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而且当地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传统,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文化;第三,怒江是完好的自然生态区,对它的开发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第四,上游泥沙的拦截问题和一些工程前期预料不到的问题也会很多。

二 工程中的风险、安全与责任

1、工程为何总是伴随着风险?导致工程风险的因素有哪些?

工程总是伴随着风险,这是由工程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工程系统是根据人类需求创造出来的自然界原初并不存在的人工物,是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复杂有序系统。工程风险的技术因素、环境因素、人为因素。

2、如何防范工程风险,有哪些手段和措施?

(1)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工程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2)有效控制工程意外风险,对可能将要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建立工程预警系统。在危险发生前,根据观测的预兆信息或以往经验,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信号并报告危险情况,提前做好应对风险准备。(3)有效应对工程事故,建立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平时应加强防灾培训教育和演练,提升公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积极发动民间支援组织,鼓励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行动。

3、评估工程风险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整体主义、制度约束。

4、什么是伦理责任?工程师需要承担哪些伦理责任?

首先,伦理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属于“事后责任”,指的是对已发事件的事后追究;而伦理责任属于“事先责任”,其基本特征是善良意志不仅依照责任而且出于责任而行动。其次,伦理责任也不等同于职业责任。工程师的

伦理责任一般来说要大于或重于职业责任。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环境伦理责任。

三 工程中的价值、利益与公正

1、工程价值的多元性有哪些?

科学价值、文化价值、政治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

2、本来工程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价值,但有人往往只看到工程价值的单维性(如狭隘的经济价值,“对人的挤压”等),为什么呢?

工程作为变革自然的造物实践,是一个综合了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伦理,生态各方面要素的整体,一项工程总是包含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学,生态等各种价值,我们一般都希望工程各方面的价值都是正向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部分工程是由企业发起和进行的,获得经济利益,追求企业发展这些目标是这类工程的出发点和驱动力。由于工程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如目标人群关注的焦点是性价比,经济利益,而攸关方更关心自身权益,担心风险与危害,不同的群体着眼点不一样,所以往往容易只看到工程价值的单维性。

3、公正原则在工程中如何实现?

基本公正、利益补偿、利益协调机制:公众参与。

4、怎样保证公平分配?途径与机制?

进行项目的社会评价针对事前无法准确预测的全部后果,以及前期未加考量的公正问题,引入后评估机制。注重分析项目决策时没有预料到的风险和影响。扩大关注视野,开展利益相关者分析,使之参与项目的选择、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

5、在西方工程伦理学研究中,与工程有关的公正问题的一种表现,常涉及工程教育,就业中的歧视问题。工程职业在西方一般属于社会中(上)层,过去美国工程师以白人男性为主,客观上存在性别和种族分布不均衡问题,有人认为可能存在性别和种族歧视。当前,在我国高校招生和职业选择中,工科、工程师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如何?

工科是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科学的原理,结合生产实践所积累的技术经验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代表性的学科有土建类、水利类、电工类、电子信息类、热能核能类、仪器仪表类、化工制药类等等。工科的培养目标是在相应的工程领域从事规划、勘探、设计、施工、原材料的选择研究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主要是要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工作人员。工程师还要理解理论模型和实际情况总是存在差异,好的纸面方案,即便在模拟中性能优良,在实践中也未必有优势。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试错才是关键。当然,这些“工程师的文化”未必包含于企业的“工程师文化”中。如果社会敬重工程师,相信是工程师的智慧与汗水造福了我们人们生活,进而使工程师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有充分的话语权,很多孩子梦想着将来成为工程师;那我觉得这就是社会有工程师文化的表现。

四 工程活动中的环境伦理

1、案例摘要:DDT 是由欧特马-勤德勒于 1874 年首次合成,但是这种化合物具有杀虫剂效果的特性却是 1939 年才被瑞士化学家米勒(Paul Hermann Müller)发掘出来的。该产品几乎对所有的昆虫都非常有效。二次世界大战期间,DDT 的使用范围迅速得到了扩大,而且在疟疾、痢疾等疾病的治疗方面大显身手,救治了很多生命,而且还带来了农作物的增产。1962 年,美国科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在其著作《寂静的春天》中怀疑,DDT 进入食物链,是导致一些食肉和食鱼的鸟接近灭绝的主要原因。因此从 70 年代后 DDT 逐渐被世界各国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

为什么 DDT 在技术上是成功的,而在生态上是失败的?

DDT 在技术上成功的原因是广谱,药效持久,易溶于油脂,易合成,对人体没有明显的损害,曾有效的阻止了斑疹伤寒的传播。在生态上失败的原因是DDT 极小量的使用量却能在生物体内发生累积效应和食物链作用,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忽视了生态系统中复杂的相互关系,必然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这违背了工程活动中的环境伦理原则。

2、工业化过程中保护环境的两种思路

资源保护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保护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3、环境伦理学的三大主张自然的生存权问题、世代交替的伦理、地球有限主义。

4、工程活动中的环境伦理准则

尊重原则、整体性原则、不损害原则、补偿原则。

5、如何理解“工程师的环境伦理原则”?它是限制了工程师的行为,还是对工

程师的行动提供了制度性的保护?为什么?

工程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的设计、实施中不仅要对工程本身、对雇主利益、对公众利益,还要对自然的环境负责,使工程技术活动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面发展。对工程师而言,环境伦理尤为重要,因为他们的工作对环境影响很大。随着工程对自然的干预和破坏能力越来越巨大、后果越来越危险,工程师需要承担环境伦理责任,遵循环境伦理原则。工程师的环境伦理原则实际上是对工程师的行动提供了制度性的保护,因为如果工程师违反了环境伦理中的尊重原则、整体性原则、不损害原则和补偿原则,必然会因此付出代价,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补偿义务。就像“松花江特大污染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样,由于违反了环境伦理原则导致被诉讼,这就大大限制了工程师的行为,因为破坏环境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利益。

6、工程师的环境伦理责任

工程师是工程活动的主体,他们在与环境打交道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多的伦理责任。工程师要对工程本身、雇主利益、公众利益、自然环境负责;维护人类健康,使人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痛苦和不便;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不遭

到破坏。

五 工程师的职业伦理

1、职业具备以下特征

目的性、社会性、稳定性、规范性、群体性。

2、请结合对职业的论述与案例,谈谈你对职业的理解。

本书所表达的“职业”,尤其是在工程领域中的意义,是指“那些涉及高深的专业知识、自我管理和对公共善协调服务的工作形式”。结合本章所学内容,工程也是一门职业。工程是一种涉及高深的专业知识、自我管理和公众利益的服务,它通常在自己的职业伦理章程中明确表达了公共善。职业需要伦理。为了防止职业人员滥用权利,职业需要具体化行为规范的伦理标准,即职业伦理。对做为职业的工程而言,工程伦理是一种预防性的伦理,它旨在预防道德伤害和可避免的伦理困境,帮助职业工程师进行伦理反思,做出正确的行动。

3、工程师的责任

义务-责任、过失-责任、角色-责任。

4、案例描述:2008 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公布数字,截至 2008 年 9 月 21 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 39,965 人,正在住院的有 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 1,579 人,死亡 4 人,另截至到 9 月 25 日,香港有 5 人、澳门有 1 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

结合对工程职业和工程职业伦理的论述,结合“2008 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

参考案例,谈谈你对工程职业精神的理解。

工程职业精神其实就是工程职业伦理规范与工程职业专业技术精神的结合。工程职业中的道德伦理规范是确保工程走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而工程职业中专业技术精神则确保了工程更好的进行与完成。本章“三聚氰胺”的案例中工程师严重的违反了工程职业精神,利用专业技术手段钻了质检的技术漏洞,无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对社会造成巨大伤害。工程职业精神就是要求工程师恪守职业精神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祉放在首位,防范潜在危险、履行职责责任的伦理意识,利用本身专业技术特征为工程服务,恪守诚实可靠、尽职尽责、重视服务的职责美德。在面对职业行为中的伦理冲突时回归工程实践、保持多方信任和通过权益的变通以应对责任冲突。

六 信息技术工程的伦理

1、大数据时代新的伦理新问题

数据安全、身份困境、隐私边界、数据权利、大数据公共治理。

2、大数据时代中国公共治理的伦理价值应为何?

坚持尊重、公正、有限记忆、无害和可持续原则,其中,信息惠民可能是大数据公共治理中的最高要求。

3、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伦理责任是什么?应具有怎样的伦理责任意识?尊重个人自由;强化技术保护;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正确识别各类责任主体的利益关注点,理解他们的价值追求及行为动机,是大数据创新科技人员必须具备的伦理责任意识。

4、个性化推荐是大数据商业创新的一种重要的形式。请结合实际的案例,从数

据权利,数字身份、个人隐私等角度,讨论专为私人打造的个性化推荐服务该怎

么做,才能合情合理有合法?

大数据是一把双人剑,权属上存在模糊地带,在完善大数据权属问题上应改进技术应用手段,完善相关经济市场规划外,要对数据资产属性做出清晰的界定,同样涉及伦理推断核心问题还是权属问题。在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同时,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以公平交易原则及相关法律,伦理,道德同时作为约束,在发展中逐步厘清数据权属,支持合法且好的商业创新和社会服务创新。数字身份是人们应用的在线身份证,对于用户有了数字身份让人们在发表言论更加谨慎更加合乎法律,道德规范更加利于发展良好的社会行为,对于网络服务单位来说更加利于管理和运行,拦截不合适内容,开展精准商业服务。对于政府更加利于提供精准服务,减少不良网络信息,使得言论更加清晰,侦查和惩治网络犯罪更快。在个人隐私方面,保护隐私为个人信息保密,要求我们不仅不要侵犯个人隐私而且要尽量防止不合适和非法泄露私人隐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性化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七 其他领域工程的伦理

1、土木工程的伦理问题

安全伦理问题:施工和设计方面的缺陷造成倒塌事故,施工缺陷和施工质量监督不严有关。环境伦理问题:占用和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其他伦理问题:文化和价值观、工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

2、结合土木工程建设活动的特点,思考为什么在具体的实践中会出现伦理问题?

土木工程是人类改造自然、创建人居环境、为人类生活居住和生产活动提供空间和设施服务的活动,涉及自然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对人类发展的历史和文化也产生着重要影响。正因为其影响如比广泛,在土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规划设计、建造施工、使用维护运行直至拆除的全寿命周期内,充满了安全与风险、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公正、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局部与整体和短期与长期利益协调、现代化改造和历史文化传承等一系列工程伦理问题。

3、土木工程伦理与工程师职业伦理之间有什么联系?有什么区别?

土木工程伦理包括安全伦理问题和环境伦理问题以及文化与价值观的冲突与困惑、工程师的职业伦理问题。土木工程的伦理问题除了从工程的维度外,还有更多是从参与工程的专业人士的职业伦理的角度考察的,也就是土木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工程师是技术变迁和人类进步的主要力量,他们不受利益集团偏见影响,对确保技术变革最终造福人类负有广泛责任。而土木工程师的职业伦理主要包括责任伦理、环境伦理和安全伦理三个方面。

4、以三峡工程为例,根据其设计功能,思考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思考为什么

与其他行业相比大型水利工程引发的社会争议更多?

水利工程涉及范围广、规模不一,与其他行业相比,有较多争议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规模宏大,与其他行业的工程相比,大型水利工程的规模要宏大的多,三峡工程在规模上更是创下了多项世界之最。(2)技术复杂:大型水利枢纽一般都位于深山峡谷区,对坝址及相关区域的勘测包括水文、地质、地貌、生态等多项生态内容,枢纽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多目标优化,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因此水利工程涉及的技术问题非常复杂。(3)周期漫长:大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周期很长,往往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会几十年,上百年等。(4)投资巨大:水利工程建造耗资巨大,以三峡工程为例,总投资约为 1800亿元。(5)影响深远:1)水利工程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2)水利工程空间范围受到广大影响,3)水利工程对人文和生态环境均产生深远影响,极大的改变了库区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状态,整个河流的环境

和生态系统将发生重要的变化与调整。

5、《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同比例丰增枯减”是指各省市水量的分配额度根据水量多少来确定,丰水年分配额度高,枯水年分配额度低,但不管是丰水年还是枯水年,各省市的分配额度的比例保持不变。考虑到水资源具有随机的特点,请思考实施该原则可能引发哪些伦理问题?(1)实施该原则可能会引发社会,生态,发展以及经济方面的伦理问题。(2)偏离情况,除河北青海分配指标和实际耗水量相差不大,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程度超标,其中陕西和山东超标严重。引发这些的原因与自然气候,地区差异有关,也和政策制度有关,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丰水年枯水年适当调整调水量,使资源合理分配。(3)这种偏离可能引发公众对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同事资源分配会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也会引起人们的争议。

6、根据案例“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如果你是该厂的厂长,在事前应该如何做好防范的工作?如果你是吉化工厂的一名工程师,当你得知双苯厂的消防污水流入松花江后,你要怎么做?

事前应该做好准备工作,对员工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要求员工的行为准则,每个人需要认真负责自己的工作,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事故预警及紧急处理工作部署安排,明确责任划分,做到井然有序,有条有理的处理紧急事故,各部门要保持沟通联系,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交换,真实快速的发布最新状况消息。

7、假设你研究生毕业后来到一家势头强劲,福利待遇良好的化工企业工作,五年后,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为车间主任。最近由于市场变化,你们企业销售额大幅度的下降。一天,企业总经理命令你在夜间把你们车间的污水处理设施停下来,以降低企业成本,你该怎么办?

我会告诉经理不能这么做,向他阐述这样做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该坚持一个工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作为决策者,应该懂得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的惩罚,举出一些相关的案例,绝对不可为了一己私利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列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既有利于工厂降低成本,又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8、核工程应遵循哪些伦理原则?

核工程应遵循的伦理原则有:以人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原则;公正原则。

9、核电发展应遵循的生态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核电发展应遵循生态原则,应当做到:在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保证风险范围最小化,周围环境安全最大化;在项目可行性评估通过后,再审查核电建设初期是否符合相关伦理规范和原则;在核电运行阶段,审查其产生的污染是否在可控 范围,如果破坏程度过大,就必须保证周围生态环境的安全;若发生核电事故,需审查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事故导致公众受到侵害后是否给予足够补偿。

10、什么是发展核电的公正原则?

发展核电的公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公平原则。公平,就是指任何国家都有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的基本权利。其次,是正当原则。正当原则几是要求“正当”发展核电工程,意味着所有国家发展核电的计划和进展都应该至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好人制约下。

11、环境工作者应该成为什么样的环保主义者?

环境工程师应该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智慧、经验、技巧,实施满足生态环境要求的工程或者技术,不应该把必要的消费约束视作最自然界的一种“恩赐”来加以炫耀,而应该视作为了自己,自己的亲人,一直子孙后代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一个责任而加以坚持。环境工程师需要扭转一味追求效率和最大产出的功利观,确立起自然环境的伦理地位,明确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

12、环境工作者从事环保事业与个人理念有冲突时,应如何选择?

随着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如何解决环境问题成为当前首要关注的全球事件,所以环境工程师应该富有更加特殊和重要的环境伦理责任。实施满足生态环境需求的工程或技术,既是环境工程师的责任,同时也可以赢得同行的肯定,为环境工程师带来社会赞誉和名声。为了阻止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工程师需要把个人理念建立在对环境保护的基础上。

13、以某一项生物医药工程技术为例,讨论它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哪些突出的伦

理问题?

以“反应停”事件为例,它在设计中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_受益”比问题,在实施时存在知情同意问题。诱因是这种新药在研发和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设计缺陷和操作不规范,新药所具有的潜在的高风险易被忽略,企业一味追求商业利益,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对生命的漠视。

14、生物医药工程技术人员面临哪些潜在的道德困境?又该如何走出这些困境?

生物医药工程技术人员面临的潜在的道德困境主要是当两种道德义务需要同时遵守但又无法同时履行时,出现的两难困境,如医生在做一项有利于患者的手术时同时又尊重患者充分知情后的拒绝接受的自主选择时会面临道德困境,技术人员在雇主指使下在药物研发数据上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不利信息时同自己诚信的道德观和职业伦理要求相冲突时。应对之策是要区分初始义务和实际义务,要充分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

15、借助基于伦理原则的分析框架,针对基因工程、器官移植或制药工程中存在

的具体伦理问题,展开分析论证。

(1)组织工程、材料科学与再生医学的结合,实现用生物替代品来修复、替代现有组织器官,恢复保持或提高组织或器官功能,为器官损害或衰竭患者提供了希望,同时在研制过程中存在治疗性误解问题。(2)在器官捐赠中的知情问题,如何获得遗体捐献者生前的知情同意,还要面临很多实际问题,比如如何取得患者的意见、家属的意见;还有器官移植前,医生要充分告知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和经济负担,捐献过程要秉成无偿自愿捐献原则。(3)可供移植器官的公正分配,由于人体器官的极度短缺,引发了稀缺的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如何公正分配的问题,宏观上包括了有限资源如何有效利用,如何制定政策来限制器官移植的使用等,微观上包括谁做出决定,分配标准是什么等问题。

(4)像头、脸、子宫等特殊器官和异种移植也面临着伦理难题,比如如何确定新的社会身份,如何保护捐献者和接受者的隐私,与社会文化、道德、伦理之间的冲突以及安全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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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与争议

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增强细胞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治疗(somatic cell gene therapy)是应用体细胞基因工程技术将某个基因植入人体,从医学上校正该病人的遗传缺陷。因为,许多遗传病是由于缺乏某个基因、基因异常或缺陷而引起的,通过体细胞基因治疗植入那个基因到细胞内,可治疗基因缺乏、异常和缺陷。生殖细胞基因治疗(germ-line gene therapy)是将外源正常基因转入精子、卵子或受精卵,矫正有缺陷的基因而达到治疗遗传病的目的。理论上讲,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既可治疗遗传病患者,又可使其后代不再患这种遗传病,是一种使遗传病得到根治的方法。与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相关的是增强细胞基因治疗 ( enhancement gene therapy) 或增强基因工程。增强基因工程可改变体细胞的遗传物质,也可以改变卵子、精子或早期胚胎细胞的遗传物质,从纠正疾病基因变为改变人的正常特性。目前,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伦理争议,一些体细胞基因治疗已应用于临床或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及与其相关的增强细胞基因治疗则尚未开展。

一、 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

体细胞基因治疗首先发展于美国。在这里遇到的最初的伦理争论关涉到这种与一般的治疗有较大区别的治疗方式的正当性。一些科学家认为,体细胞基因治疗是目前疾病治疗技术的一种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延伸。 而生命伦理学家则主要考虑到技术的安全性,基因干预的潜在的利弊,该研究的参与者参与机会的公正性,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的真实性以及参与者的隐私和医学信息保密等等。伦理学家的着眼点在于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自主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和公正原则。但对这些原则如何进行应用却有一个实践和争议的过程。[1]

当体细胞基因治疗在细胞培养中和动物模型上进行了较多的基因治疗试验研究后,就基因治疗是否很快就可以试用于病人而言,生命伦理学家讨论的首要问题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预期或潜在的利弊。批评者认为,由于体细胞基因治疗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在治疗中所使用的被修饰的病毒载体的安全性问题还没有确定。病人的细胞可能重新整合病毒的基因,逆转录病毒不能准确到达靶细胞里的靶基因进行替代,理论上也存在逆转录病毒激活或刺激致癌基因的可能危害。[2]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这种治疗方法仅仅影响非生殖细胞,被改变的遗传物质不会遗传给后代,被遗传修饰的体细胞产物类似病人服用的药物。体细胞基因治疗中使用的一些技术与其它广泛应用的医学干预相似,并且具有侵袭性小、排斥少的优点。除此以外,他们还认为,如果一些疾病可以用副作用小且费用合理的其它方法治疗,那么就应根据对病人有利之原则,选择其它治疗方法,体细胞基因治疗只用于那些遗传病、癌症、艾滋病等难治的疾病。[3]

由于伦理问题不断出现,争论也较激烈,研究者在将体细胞基因治疗方式应用到临床时,应当比应用心脏移植、试管婴儿等技术还要审慎和仔细。80年代初,在非常缺乏临床基因治疗研究的证据的情况下,美国的科学家便对病人进行了临床基因治疗的尝试。由于试验结果不明显,且并没有进行伦理论证,因而这一做法受到了广泛的谴责。美国的体细胞基因治疗因此几乎停顿了10年。在对严重的综合性免疫缺陷疾病(SCID)病人的最初基因治疗实验获得一些对临床有益的研究结果之后,得到伦理审查的第一个体细胞基因治疗才应用到了人类,它的最初的草案经历了3年的讨论才得到批准。有关的伦理争论在这之前几乎持续了20年。[4]

1999年9月,一个令人痛心的事件给生命伦理学界带来了新的思考。美国费城18岁的格辛戈患了一种遗传性疾病----良性鸟氨酸基转移酶(OTC)缺陷症。这种鸟氨酸代谢失调的疾病本可以通过营养和药物得以控制。但他却到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接受基因治疗的临床I期试验,这也是该研究所的第18位和最后一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由威尔森(James Wilson)领导的研究小组将包含外源性治疗基因的腺病毒载体颗粒(最大剂量)注入到他的肝脏内。第二天,格辛戈病情加重,血氨急剧攀升,夜间开始昏迷不醒。4天后,由于强烈的免疫排斥反应,格辛戈的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

这是第一例直接因体细胞基因治疗而死亡的临床试验。在2000年1月份的一次听证会上,格辛戈的父亲说:“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灾难。我儿子事先并没有被告诉有什么严重的危险(包括试验用的猴子的死),他被诱导并错误地相信这次人体实验是有利于他的。”自愿受试者是受一个病人咨询网站吸引而来的。该网站把这项基因治疗方案称为“非常低的剂量和可喜的结果”的方案。

这个事件既关涉到以前人们熟知的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伦理问题,也涉及到过去人们常常忽略的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者的科研责任。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事件不但不是一个负责任的临床试验研究,而且充满了误导和欺骗。首先这个试验不应该应用于人体,因为在预备研究时猴子有类似反应,有些已经死亡。以前一位病人仅输入了较低剂量病毒,就发生了肝损害。而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但并未提及预备研究时动物的反应,反倒承诺试验能及早得到结果,且使用的病毒剂量很低,最后的同意书也未提及猴子死亡等相关事实。本来,参与基因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所包括的内容应经由伦理审查委员会详细讨论,并且受到公众的审查。但研究者却有意对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重组DNA顾问委员会隐瞒了向受试者肝内注射病毒载体这一事实。

这个事件的伦理问题已不仅仅是采取何种步骤来确保受试者真正的知情自愿的同意,而是研究者作为科学家的责任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科学家在研究中的责任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已引起生命伦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科学家在研究中的责任包括:科学家的诚信、对科学中不当行为的监控及科学家的责任等重要问题。从科学进步的角度来讲,向受试者提供重要的事实,包括他们疾病的真实情况、治疗方法、研究中采用的方法、研究的利弊等对于科学研究者来说是一个挑战,但从科学是为人类服务这个目的和科学、人类的尊严本身来看,科学家的诚信和社会责任非常重要,绝不能抛弃。

本事件中的当事人威尔森拥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对他实验室中的发现拥有专利权。这就是说,他和他的同事在这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的诱惑下,违反科研伦理进行了这次体细胞基因治疗试验。这时试验中所包含的研究者的经济利益,可能与受试者的生命利益产生冲突。而研究者不但没有避开这些利益冲突,反倒向受试者隐瞒了真相。利益冲突是由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一种新的生命伦理问题。企业为实验提供巨大的经济支持的同时,也就给科研注入了活力。然而企业对科研领域的控制, 却能够使某些科学家和科研机构逐渐失去自己的独立性,造成一些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观念受到侵蚀,科研诚信受到损害。[5]利益冲突也包括科学进步与公众利益、企业利益之间冲突等等。目前生命伦理学界所捍卫的是病人或受试者的根本利益,所强调的是对人体试验研究中各种利益的分析和解决。鉴于体细胞基因治疗研究的这一不良事件,威尔森所在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的研究已被停止。但体细胞基因治疗研究这一事件已作为典型案例得到了持续的讨论,这一事件加深了我们对基因治疗伦理的认识,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的深化。

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正处于试验研究之中,尚未进入临床人体应用阶段。但在美国,相关的伦理讨论从50、60年代就开始了。有人认为,那时就可以进行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的治疗,也有人则认为需待技术的改进和完善之后才能进行。1992年9月,尼尔博士向NIH审查委员会提交了有关生殖细胞的自发突变和诱导突变的伦理问题的提案,提出及早讨论伦理问题可以降低风险,做好准备。一旦技术突破,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行,那么预先的伦理讨论对于合理的监督政策的制定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6]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能在这些临床病例下得到应用: 当妻子和丈夫都是隐性遗传病患者时,那么他们的后代就可能全部患有相同的遗传病。当夫妻是隐性遗传病基因的携带者时,那么他们的后代中有25%携带的基因可能是正常的,50%可能与他们的父母携带同样的遗传病基因,25%可能是该遗传病患者。在妊娠前三个月里,某种确诊的遗传病能够使胎儿遭受严重的不可逆的脑损伤,且没有其它可知的办法可以对宫内的胎儿进行基因修复。某个确诊的遗传病影响患有该病的父母身体上许多不同部位的不同细胞类型,而体细胞基因治疗只能治疗某一特定细胞类型,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则可以在早期进行而影响各种细胞,可能是预防该病遗传给未来后代的唯一可行的方法。

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科学家认为,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能是预防基因缺陷所致的特殊生物体损伤的唯一方法。它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还要成功,因为它所需的技术突破是基因置换或基因修复。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使用的是基因添加的方法,这种方法所使用的功能正常的基因和原先功能异常的基因都被保留在靶细胞中。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使用的基因置换或基因修复的方法则避免了这种风险,而且它还能彻底消除生殖细胞显性遗传病。[7]

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学者还从父母的角度论证: 父母希望他们的子女以及子女的后代免于出生时就患有遗传病,免于出生后采用体细胞基因治疗。父母也希望免除因可能传递给后代相关的遗传病而面临的各种困难的抉择。父母为子女的健康做出的任何一个真诚的决定都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保护。[8]

这种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论证遭到了许多反驳,反驳的理由基于技术负效应,即一旦技术上发生问题,这种负效应便是严重且不可纠正的。因为技术的不可预测的负效应,不仅影响受试者,而且还将影响他们的后代。针对父母可以为后代子女的健康做出决定的伦理辩护,反对者则从后代人权的角度进行了反驳,认为后代有从父母那里继承没有被人工干预的“遗传财产” 的道德权利,即使父母的目的是为了使后代免受疾病的困扰。任何事物本质上都受一定约束,即使是最仁慈的行为也不能超越这个限制。[9]

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如果成功,可一次性祛除患者和后代的遗传病或癌症等绝症,这样好的技术似乎不应放弃。但我们要考量的是技术层面的负效应是什么,是否不可预测,不可纠正。当一个技术尚未成熟到可以应用于人类研究或治疗,人们就应等待它的基础研究的继续发展。研究人员和保健人员的职能有探究治疗和预防人类疾病的新方法的自由,但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只有真正具有了预防遗传缺陷和治疗遗传疾病的功能后,才能与医学的目的相一致,才能临床应用于人体。我们也希望伦理层面的探讨继续进行,并且指导技术的发展。

2002年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公布了技术和伦理层面的论证结果:就技术层面而言,人们还无法修正遗传缺陷,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也很有限。一个主要的障碍就是对基因的表达难以把握,外来遗传物质的任意结合很可能在细胞层面造成无法想象的影响及对胚胎、胎儿和儿童的成长造成伤害。在伦理层面,担忧“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和“改进正常的特征”的增强基因工程之间的区别很模糊,未来的知识和技术很可能把目标放在干预“好”和“坏”的人类特征上,这将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问题。[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伦理委员会及大多数国家的伦理准则建议,可以使用植入前诊断和选择性放弃一个具有遗传病的胚胎,而不进行生殖细胞的基因改造。这就是说,不伤害受试者、患者及后代是起码的道德底线。

三、增强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

增强细胞基因治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纠正疾病基因,而是改变人的正常特性,一般称为增强基因工程。增强基因工程可分为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和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如增强免疫力,提高免疫系统抵御功能,促进健康。相关的伦理问题包括:基因增强仅仅应用于知情同意的成年人吗? 父母在道德上可以为了他们的孩子的利益而接受基因增强吗? 增强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人,抑或只能施惠于那些能承受费用的人? 生殖细胞基因增强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等等。与健康无关的增强例子如:为使儿子长成一个高个子篮球运动员,父母可要求把一个生长激素基因植入他们正常生长的儿子的体细胞内,或植入自己的生殖细胞内。改变人的肤色、发色、智力、性格甚至道德观念也是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的主要内容,对这样的增强,存在的伦理争议更多,更复杂。

无论是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和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只要不是出于技术滥用的目的,将生殖细胞增强基因工程用于种族清洗、创造优势人种、创造非人生物等,我们可以肯定这是现代人对后代人施以的“善行”。但正如某学者指出的那样;“我们为未来人作决定,完全是出于善良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来人类拥有一种有价值的品质。然而,这一点非但不能构成为他人作决定的理由,反而只能表明是一种“善良的”强制。这是因为:它违背了伦理学上最基本的为任何人所享有的自决权的原则。它对人的尊严与基本的人权都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在干预生殖细胞或受精卵基因的过程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其次,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人的遗传特征均归因于其父母遗传物质的组合的偶然性,是自然随机配置的结果,换言之,是由上天或上帝决定的。现在,如果我们通过基因技术对人的遗传基因进行人为的干预,这无疑意味着是医生或研究人员要扮演上帝的角色。[11]

许多生命伦理学学者对上面的观点提出疑问:许多后代人出生和后代人的许多方面都是由父母在医生的帮助下决定的,父母在医生和高科技的帮助下已做过了许多善事。应用高新生殖技术的医生或研究人员已经扮演“上帝”的角色,而且还在继续扮演上帝的角色。一个学者还用儒家哲学论证他的观点。他认为从儒家的“天道就是仁道”,“智以辅仁”的思想推断,只要一个知识或技术是出于好意,儒家就认为应该欢迎和支持。[12]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未来世纪的人要求何种权利是未知的。没有人知道许多世纪以后的人们对于权利问题持何种观点。也可能他们完全拒斥权利的要求或不需要权利或对权利不感兴趣。换言之,未来时代的价值和信念体系将会不同于、甚至迥然不同于我们。对这些观点,值得思考的是:医疗保健的仁术和“仁者”扮演“上帝”可以到什么程度?人类对基因操纵的终级标准究竟是什么?

有学者对怎样界定有价值的品质提出争议,认为用增强细胞基因工程去产生增强效应不好操作,因为无法确定增强什么,什么是增强的标准。有学者还用老年化作为案例说明:老年化进程究竟是一种疾病还是一种正常状况,医学家认为也难以分辨。因此用遗传学方式延长生命,其意义就难以确定。就算人们会按一定的价值观去增高、增智,社会也会产生由这些价值观导致的不平等和歧视。[13]

看来,就与健康无关的增强基因工程而言,绝对的科学自由和个人自由的观点是不合宜的。而且,从目前增强基因工程的技术进展来看,人们还无法确知大多数行为特性与基因及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当说,人类的许多行为心理特征都是基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人的智力、运动能力、艺术能力更是如此。因此,试图用改变生殖细胞或体细胞的某个基因来实现这种增强,应该说是很难成功的。即便这样的增强细胞工程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我们就可以因为尊重父母在生殖上有提高后代的“生命质量”这个“特权”而左右后代的“开放性未来”吗?况且我们连这个“开放性的未来”是有利于他还是不利于他都无法确定,就对他的遗传基因进行这种干预,把风险和后果强加于这个未来的人,这在伦理上当然是不能接受的。

参考文献

[1]王延光:《中国当代遗传伦理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 18—28页。

[2]邱仁宗等 :《生命伦理学概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6页。

[3]孙慕义:《新医学伦理学概论》哈尔滨出版社,1995年第141页。

[4]张大庆,体细胞基因治疗中的伦理学问题,《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3期。

[5]陈元方等《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77页。

[6]LeRoy Walters, Julie Gage Palmer,The Ethics of Human Gene Therap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60.

[7]Hans-Martin Sass, Copernican Challenge of Genetic Prediction in human Medicine,1988。

[8]LeRoy Walters, Julie Gage Palmer,The Ethics of Human Gene Therap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70.

[9]邱仁宗,人类基因工程和未来时代的责任(上)《医学与哲学》,1996(6),第285~286页。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关于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和生殖细胞干预的报告” 《医学与哲学》,2004年(10),第11页。

[11]甘绍平, 基因工程伦理的核心问题. 哲学动态. 2001,(1):第33-35页。

[12]张新庆,“基因治疗在中国”,《中英生命伦理学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8月。

[13]邱仁宗,人类基因工程和未来时代的责任(上)《医学与哲学》,1996(6),第285~286页。

(录入编辑:神秘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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