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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违章交罚款地址

网友发布 2023-07-31 09:23 · 头闻号生活服务

1、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二分所,具体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2、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三分所,具体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

3、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四分所,具体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安汾路299号。

4、上海市宝山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具体地址:宝杨路2031号。

5、上海市长宁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具体地址:金钟路251号。

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海市-服务导航

可以到浦东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受理(张江)窗口处理。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920号。

具体对外业务咨询电话如下:机动车管理业务咨询021-22041550(张江)、驾驶人管理业务咨询021-22041551(张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业务咨询021-22041559(惠南)、非机动车管理业务咨询021-22041554(张江)、交通违法受理业务咨询021-22041604(张江)。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交警支队及相关业务窗口整体搬迁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浦东交警支队及相关业务窗口整体搬迁公告

克东县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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