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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每月可以领到多少钱

网友发布 2023-07-29 06:34 · 头闻号网络技术

如果自己家庭困难,是可以向政府申请低保补助的。政府需要认真审查,如果符合条件的,应当每月按时发放补助。那么,一般情况下,低保户每月可以领到多少钱呢?

低保户每月可以领到多少钱

每个城市的保障标准是不一样的,以武汉市为例: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5元提高至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以及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统一提高至156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部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等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标新增支出,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付,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存量的区,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首先使用存量资金。

(二)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提标新增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低保户每个月多少钱

低保金的发放标准是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收入而获得的。比如家庭有三口人,家庭收入总计是700元,本地低保标准是人均300元的话。低保金就是300乘3减700,也就是200元。

申请城市低保需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人或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干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品和下岗人品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人品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干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

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一般低保每个月多少钱根据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决定,一般城市的低保价格在600元至700元左右。但是农村相较于城市低保的价格更低,通常会在400元至500元之间。具体低保金额需要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为准。城市低保户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发放。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失去生活来源、家庭丧失劳动力、法定赡养、抚养人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农村家庭;如果家庭的劳动力不幸离世(意外、重疾)等,造成劳动力丧失情况,这样家庭要是月、年收入都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申请补助。2、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人情况下的农村家庭;农村孤寡老人不具备劳动能力,属于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家庭;残疾人(一般为二级以上残疾)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自理能力,属于长期贫困的农村家庭;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教育支出能力,属于短期贫困家庭。3、重病患者的农村家庭如果因重病导致一家人的积蓄被掏空,此时就可以申请补助,且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助资格。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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