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近负责某成套设备采购,该采购包括A、B两种设备。甲公司生产A
设备,但同时代理了乙公司的B
产品,且是B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A、B产品在同一标段,也就是较为复杂的集成采购。一般而言,集成类采购的各类产品中包括实现主体功能的产品和其他产品。上述文件都回答了单一产品的采购,我认为集成采购也应当遵循财办库[2003]38号文件精神,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很多专家认为,应以主体功能作为衡量标准,即在计算投标供应商家数时,如果实现主体功能的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供应商,应按照1个供应商来计算。为避免主体功能范围不清,建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标书时,在标书中对主体功能构成范围做事先约定。
综上所述,这两家供应商在投标人认定上,只能认定为同一投标人。该项目可能因此出现投标人数不足3家而流标的情形。代理机构应建议这两家供应商商量后由其中一家来参加投标。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并未写明此类要求,代理机构无权剥夺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权利。供应商可以依法参加本次竞标,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能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外,需提醒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是,工程类项目还应当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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