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历史脉络
21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资源型城市出现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始研究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2001年国家“十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同年,国务院把辽宁省阜新市确定为全国第一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支持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发展接续产业的政策。2004年,国务院设立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把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作为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继阜新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后,经国务院同意,先后选择大庆市、伊春市、辽源市、白山市和盘锦市等不同资源类型、不同开采阶段的城市开展经济转型试点,并就矿山破产、棚户区改造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调研,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率先启动了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2005年8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家计生委向国务院报送的《用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人口与发展问题》报告上批示:解决资源枯竭城市存在的贫困、失业和环境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而不可忽视的任务,并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同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明确提出“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在改革开放中实现振兴”的战略方针。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抓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同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对资源衰退和枯竭的困难地区经济转型实行扶持措施”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实现经济转型。
《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综合性指导文件,标志着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进入全面铺开阶段。此后,2009年《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2010年“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促进资源枯竭地区可持续发展作为各级政府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确定原则及相关指标。从2008年起,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分三批确定69个城市和9个处于大小兴安岭林区的县级单位,列入中央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政策范围,对首批转型试点城市中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的辽源市、阜新市等11座城市,决定延长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年限至2015年。2010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不仅是我国设立的第 9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唯一一个覆盖省域的系统性国家级资源型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若干意见》的出台和山西省获批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标志着我国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开始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由局部省区一些城市试点向全国所有资源型城市推开(马克等,2012)。截至2012年底,国家已投入303亿元,对全国69座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进行资金扶持。
(二)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取得的成效
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组织下,在各相关省市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国资源型城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积累了经验。
1.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社会变化显著
一是打破了经济增长长期低速徘徊的局面。“十一五”期间,首批确定的12个经济转型试点城市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单一的产业格局有所改观,采矿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18.3%下降到2010年的12%,非传统产业比重不断上升。
二是人们的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过转型实践,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干部群众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扭转了颓势,从焦虑、彷徨的情绪中走出来,振奋精神、埋头苦干,形成人人关心转型、支持转型、参与转型的良好氛围。
三是体制机制创新迈出了重要步伐。转型城市以改革为动力,有效破解了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体制性和机制性矛盾。通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了企业经营机制,实现了国有企业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使企业焕发了生机。
四是接续替代产业初具规模。转型城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在提升和延伸传统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把优化升级产业结构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在推动现有要素整合和并购重组基础上,积极引进域外资金和知名企业,加快装备、食品、纺织服装、现代生物、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并利用矿山遗址发展旅游业。
五是生态环境建设和沉陷区治理效果明显。转型城市以生态环境整治为突破口,通过加大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减少了能源消耗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了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得到整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提升。
六是民生状况得到初步改善。转型城市充分利用地方新增财力和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着力解决失业、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诸多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转型中得到实惠,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水平全面提升。
2.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政策支持体系已初步形成
一是建立了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国家已分三批确定了全国69座资源枯竭型城市,确定了大小兴安岭林区9个县级单位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型城市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国内10余个省(区)也相应出台了配套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并出台了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是煤矿、林业和工矿的棚户区改造全面铺开。在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试点的基础上,启动了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改造以及林业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并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
三是国家设立了接续替代产业转型专项资金和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目前,中央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数十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与部分试点城市签署合作备忘录,并选择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先行试点,已与首批6个试点城市签署了320亿元的融资协议。国土资源部也加大了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是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也进入了国家立法规划的前期工作,资源税改革试点已率先在新疆等地实施,国内相关省市也分别出台了促进本区域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
五是建立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成效考核评估机制。目前,国家已对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成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给予分类支持,建立分类指导、滚动推进、有进有出的财政支持机制,并启动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3.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工作机制已初步建立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省、资源型城市三级为主体的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工作机制。国家发改委首次设立了资源型城市发展处,负责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与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日常工作,并牵头协调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制定、起草相关政策法规。相关省市按照省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成立了专门机构,积极研究制定本省区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多省市建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出台了实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指导协调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重大问题。各资源枯竭型城市也相继成立了转型办公室,具体负责转型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三)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基本经验与启示
1.基本经验
(1)必须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强大动力。对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我国来讲,无论是资源型城市,还是非资源型城市,都要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和难题。尤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而言,只有通过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才能解决长期制约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社会性矛盾和问题,实现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源可以枯竭,但人的创造力不会枯竭。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各个环节,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改革步伐,推动由资源型城市向创新型城市的转型。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和机制,增强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内在动力,走出由资源依赖向创新驱动的转型之路。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实现转型,不断增强创新对城市转型的支撑力。
(2)必须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主线。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不是简单地用新产业替代旧产业,重要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如果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下功夫,即使用新的产业替代了旧的产业,也只能带来一时的繁荣,最终还是走不出衰退的怪圈。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解决自然资源、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穿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全过程,以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城市转型,把城市转型与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当前与长远、总量与结构、全局与局部之间的关系。同时,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结合起来,把谋划发展与推动转变结合起来,着力实现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转变、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高效型增长转变、由采掘和资源开采业为主导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转变。
(3)必须把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所有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取得成效的最宝贵经验。城市转型必须要以人为本,不能在转型完成后再给人民实惠,而是在转型过程中就让人民获得实惠。转型的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所以民生问题是转型的核心和落脚点。要看到,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过历史性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代价。由于体制转轨不彻底,导致这些城市在民生方面的历史欠账积重难返,因此,必须使转型过程成为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过程,否则转型难以推进。只有让人民在转型过程中得到实惠,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转型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国内许多资源枯竭型城市之所以能够成功走上经济转型之路,就是找准了改善民生和经济转型的结合点,紧紧抓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4)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突破口。就业是国内所有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最大问题,它与城市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解决就业问题既需要大的龙头企业,也需要无数能够充分吸纳就业的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发展有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落实好国家关于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和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和优化服务环境,带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积极性,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自主创业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发挥民营经济在吸纳就业中的作用,使民营经济成为资源枯竭型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只有调动一切力量,才能真正做到转型为了人民、转型依靠人民、转型成果由人民共享。
(5)必须把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放在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突出位置。整治环境、保护生态不仅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突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从制度建设入手大力推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与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从开发利益链的根源开始严管,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再恢复的传统工业化道路。同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以实现生态与经济、生产与环保的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6)必须充分发挥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引导作用。近年来,国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资金投入,不仅在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燃眉之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推动作用。许多试点城市在中央和所在省政府资金支持下,按国家资金使用要求和范围,根据本地实际,集中投入到了最需要的地方,不仅化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历史欠账和遗留问题,解决了长期拖欠的职工和教师工资、医疗和社会保险费用,而且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动,为维护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7)必须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有效载体。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来说,无论是传统产业改造与提升,还是接续替代产业发展,都离不开投资和项目建设。扩大投资和项目建设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重构产业结构的核心之举。扩大投资和项目建设需要借助外力,而借助外力就要坚持对外开放,牢固树立“市外即外”的大开放理念,把招商引资作为城市转型的外力,拓宽招商思路,改进招商方式,将过去单纯的就项目引项目改为有针对性地实施集群式招商或产业链式招商,将承接产业转移与打造自身优势产业紧密结合,以建设项目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为重点,打造基础设施完善、要素集聚能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平台。通过招商引资、市场运作以及实施项目、产业、园区建设等措施,实现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大突破。同时,整合政府投融资平台,实现政府资源、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有效对接,为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
(8)必须把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关键环节。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能否实现招商引资的大突破,关键在于城市的投资发展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城市“软硬”环境建设,提升城市品位,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软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强化对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管理,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处理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事件。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措施,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保姆式”、“一站式”服务,为打造集聚各类生产要素的平台、增强外来投资的吸引力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政府诚信带动企业诚信、公民诚信、社会诚信(成克等,2012)。
2.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十年经济转型实践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把握转型的最佳时机,未雨绸缪是十分必要的。研究和实践都表明,能够在资源型城市发展的成熟阶段主动转型可以比较平稳地、以较小的代价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必须因地制宜、科学地选择转型产业。资源型城市的产业发展应由单纯地注重资源要素向注重多元要素转变。实践证明,只有实现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和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才能避免“矿竭城衰”的局面,阜新的经验和教训必须汲取。
三是产业转型必须与解决就业问题相结合。资源的衰竭伴随着大量工人的下岗,因此转型产业中既要有可以带动地方发展的龙头企业,也必须发展诸多能够充分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四是产业转型必须注重各类人才的培养。很多城市也想在资源以外的产业方面有所发展,但往往苦于人才的匮乏,最终又搞起了资源型产业,因此要通过各种渠道挖掘和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
五是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国家政策措施支持相结合。对于面临诸多问题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而言,国家的政策措施是走出困境的有力支撑,而政策措施也必须通过资源型城市自身不懈的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是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是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其核心内容是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完善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彭会军,2009)。
(四)未来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制约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1.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还需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化解
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积累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应看到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要比国外复杂得多,既有资源枯竭所带来的问题,也有政策体制变化带来的问题,诸多因素相互叠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得解决问题的难度非常大。就目前情况看,由于基础条件、资源禀赋和区位不同,除个别城市已经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外,大部分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经济转型还远没有实现,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如,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层次低,以及承载产业接续替代能力不强、服务业发展滞后;资源枯竭带来的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巨大,而大量失业导致城市困难群体增加、收入水平下降,甚至出现贫困集聚和代际传递问题;社会保障历史欠账较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存在厂办大集体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棚户区需要改造,但政府财力有限、负担过重、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区域生态条件恶化,采煤沉陷、植被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大量堆积的金属尾矿、煤矸石以及深部采空区、大型矿坑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上述这些问题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才能得以解决。
2.建立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体制和机制任务艰巨
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能否建立起来。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也只是刚刚起步。就《若干意见》而言也只是原则性的,是为了应急解决当前资源枯竭型城市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与建立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若干意见》的配套政策文件以及具体操作性措施的欠缺,增加了资源枯竭型城市落实政策的难度,降低了《若干意见》的可操作性和指导作用。目前,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经济转型面临以下艰巨的任务:尽快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以及促使资源价值得以实现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的机制;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与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代内与代际公平的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快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实现对各方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合理补偿等涉及一些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尽快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与相关管理办法和条例;完善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财税体制以及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培养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专业人才队伍,等。解决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的问题没有现成经验可循,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去面对,用新思路、新机制、新体制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体制和机制任务的艰巨性(马克等,2012)。
一、宣布继续执行文件
(一)《辽源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
(二)《辽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三)《辽源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四)《辽源市医疗纠纷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五)《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六)《辽源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
(七)《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8〕20号);
(八)《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08〕21号);
(九)《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辽府发〔2011〕35号);
(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参保续保缴费困难人员财政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3〕19号)
(十一)《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辽府办发〔2005〕31号);
(十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06〕14号);
(十三)《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46号);
(十四)《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驻军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1〕18号)。二、宣布废止文件
(一)《辽源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府发〔2008〕18号);
(三)《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意见》(辽府发〔2011〕9号);
(四)《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保公司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意见的通知》(辽府办发〔2006〕8号)。三、宣布失效文件
(一)《辽源市城市清除冰雪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二)《辽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6〕9号)
(三)《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府发〔2006〕17号)
(四)《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09〕6号)
(五)《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源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1号);
(六)《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清雪工作的通告》(2007年11月7日);
(七)《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清理整治的通告》(2008年4月7日);
(八)《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清雪工作的通告》(2008年11月11日);
(九)《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清理整治的通告》(201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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