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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危害人生安全有哪几种。如何预防

网友发布 2023-07-27 01:04 · 头闻号汽车汽配

危害人生安全有哪几种

答: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动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

1、外出尽量不要带包,携带贵重物品出门时最好尽量打车。

2、走路和等车时尽量与陌生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提高警惕;避免在一些人迹稀少的地方行走,独走偏僻之地一定要注意避开结伙接近的可疑人员;不要因为身边的一些异常现象(比如有人丢钱、等)分散自己的注意力,走路时和朋友一起聊天也不要过于投入。 3、尽量避免夜晚出门活动,夜间活动要尽早回家。 4、手机不要挂在腰上,尽量不要边走路边打手机。 5、不要打摩的;不和别人硬挤着上车。 6、去不熟悉的地方尽量自己找或问警察,切忌让陌生人带路。 7、尽量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有陌生人主动凑近和自己搭话应立即避开,保持一定距离;如果感觉异常应马上屏住呼吸,逃离现场。 8、不要去爬野山;爬山尽量随大流,结伴而行,并且要走指定的路线,不要另辟蹊径。 9、会见网友要小心,不要跟对方去可能有危险的地方,不要轻率地喝对方提供的饮料。 10、尽量避免现金操作,学会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从银行取现后应先观察有无可疑人员后再走。 11、避免带太多现金,但也不要不带钱。不要把所有银行卡都带在身上,外出旅行带一张银行卡,里面的活期存款够自己应付可预见的花销并略有富余即可;紧急情况在有把握的前提下抛弃或毁掉银行卡,但要注意千万不能被贼人发觉,否则极有可能招致更大的伤害。 12、拍拖时,不要为了浪漫而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比如人迹罕至的荒野或河边,在这些地方很容易被打劫,而女生也有遭受到身心伤害的危险。 13、有陌生人敲门,无论任何理由,都要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开门。夜晚睡觉不要忘记反锁房门。 14、路边的围观尽量不要参与,那些人里面可能大部分都是托儿,是引诱,是陷阱。 15、尽量携带通讯工具,可以及时的与外界保持联系,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 16.、对于网吧这样的公共场所要进行正确的选择,不要进入没有正规营业执照的黑网吧。 17.、尽量不要在网吧玩通宵,容易给不法分子制造机会酿成悲剧。 18.、不要在自己身上装饰大量贵重的金银首饰,或穿着过分暴露在偏僻的地方,这样很容易引火烧身。

编辑本段在法律上的定义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九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八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一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二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八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一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二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编辑本段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编辑本段人身安全防范

(一)防盗的基本方法

1、防盗的基本方法有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种。其中,人防是预防和制止盗窃犯罪惟一可靠的方法。物防,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基础防护措施。而技术防范,则是可即时发现入侵、能够替代人员守护且不会疲劳和懈怠可长时间处于戒备状态的更加隐蔽可靠的一种防范措施。同学们在学校和家庭防盗工作,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随时关好窗户锁好门,千万不要怕麻烦。同学们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窗、随手锁门的习惯,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②不要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不能只讲义气、讲感情而不讲原则。如果引狼入室而将会后悔莫及,这种教训是惨痛的。 ③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作案人行窃时,往往要找各种借口,如找什么人或推销什么商品等,见我们有所松懈、进出自由、房门大开,便来回走动、窥测张望、伺机行事,摸清情况、瞅准机会后就撬门扭锁大肆盗窃。遇到这种可疑人员,同学们应主动上前询问,如果来人确有正当理由一般都能说清楚。如果来人说不出正当理由又疑点较多,其神色必然慌张,则需要进一步盘问,必要时还可请他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如果发现来人携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赃物等证据时,可一方面派人与其交谈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打电话给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尽快来人做调查处理。 ④同学们应积极参加教室和宿舍等部位的安全值班,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通过参加值班、巡逻等安全防范工作实践,不仅可保护自己和他人财物的安全,而且还可增强安全防盗意识,锻炼和增长自己社会实践的才干。 ⑤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教室、宿舍、箱包、抽屉等处的各种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不速之客"复制或伺机行窃。 2、几种特殊易盗物品的防盗措施 ①现金是一切盗窃分子图谋的首选对象。最好的保管现金办法是将其存入银行。尤其是数额较大时,更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码。密码应选择容易记忆且又不易解密的数字,千万不要选用自己的出生日期做密码。这是因为,一旦存折丢失很容易被熟悉的人冒领。特别要注意的是,存折、信用卡等不要与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放在一起,以防被盗窃分子一起盗走后冒领。在银行存取款时,核对密码要轻声、快捷,切忌旁若无人、大声喊叫。发现存折丢失后,应立即到所存银行挂失。 ②各类有价证卡磁卡等。这些有价证卡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人盗用。各类有价证卡最好的保管方法,就是放在自己贴身的衣袋内,袋口应配有钮扣或拉链。所用密码一定要注意保密,不要轻易告诉任何人,以防身边有不速之客。如果参加体育锻炼等项活动必须脱衣服时,应将各类有价证卡锁在自己的箱子里,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 ③自行车被盗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校园内也不例外。买新车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这是因为,一些犯罪分子专拣不打钢印的车偷以方便销赃,无钢印号的车一旦丢失,很难查找。要安装防盗车锁,养成随停随锁的习惯。骑车去公共场所,最好花钱将车停在存车处。如停放时间较长,最好加固防盗设施,如将车锁固定在物体上或者放在室内。自行车一旦丢失,应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及其他有关情况,以便及时查找。 ④贵重物品--如黄金饰品、手表、随身听、高档衣物等,较长时间不用的应该带回家中或托给可靠的人代为保管。暂不使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或箱(柜)子里,以防被顺手牵羊、乘虚而入者盗走。门锁钥匙不要随便乱放或丢失。在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衣服上,最好有意地做上一些特殊记号,即使被偷走将来找回的可能性也会大一些。 3、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办法: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同学们一定要冷静应对: ①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不得翻动现场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丢失。这对公安人员准确分析、正确判断侦察范围和收集罪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发现嫌疑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这里我个人不提倡同学们去抓埔,但要记住歹徒的面部特征和逃跑方向等,要讲究方式方法。 ③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客观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 ④如果发现存折被窃,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

(二)网络安全问题

随着中国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交友、网络聊天等活动逐渐普及。作为一种网络即时通信工具,QQ 受到了网友,尤其是青少年网友的欢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上网开始使用QQ和网友交流,我想在坐的同学们也不例外吧。可与此同时,网络活动的安全问题也凸现出来。 网络交友聊天工具为网友间的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许多网友在网络中找到了知心的朋友,获取了很多有用的知识,解决了许多学习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许多网友受益非浅,但网络毕竟是不见面的交流,网络超越了时空的障碍,边际模糊,网友形形色色,很容易使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产生虚幻的感觉,网友交友极易被误导,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令人担忧。基于这种忧虑,我们有必要提醒同学们特别是青少年网友在参与网络活动中注意以下事项,加强自我护: 1.虽然QQ扩大了网友的交际面,使用方便,很容易在网上找到天南海北的网友,但同学们要注意区分网络与现实的区别,避免过分沉迷于网络。 2.正如有人利用电子邮件传播不良信息一样,同样会有少数人利用聊天工具散播一些无聊的、有害的公众信息以达到其个人非法目 的。同学们在网络活动中应守法自律,不要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播。 3.同时网络里也会有极少数有不良意识的网友或违法分子,同学们应谨慎防范。同学们在填写QQ个人资料时,注意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以免不良分子对个人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骚扰。 4.同学们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和网友直接会面或参与各种联谊活动,以免为不法分子所乘,危及自身安全。 下面有几个案例: 一女中学生险被“网友”强暴。某职业高中两名女学生倩倩(网名)、姗姗(网名),在网上聊天时结识某男网友。在相约见面后,男网友将二人骗至宾馆,一男青年对倩倩实施强奸,由于姗姗极力反抗强奸未遂。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与被害人见面时使用的都是网名,没有留下真实姓名,所留下的电话号码、传呼经验证也都是假的,案件侦破陷入僵局。后来在市局刑警大队与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经过缜密侦查下,找到了在网上自称“大禹”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民警在某网吧将其团团围住,而此时的“大禹”还在网上寻找新的“猎物”。 另外还有一名15岁少女犯罪分子被严惩。离家多日未归,父母着急得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其同学反映,该名少女迷恋于网络聊天,失踪前经常在离家不远的鬃网吧上网,根据这一线索,终于查明该少女曾与一名男子在鬃酒吧相约会面。公安机关顺藤摸瓜,终于在11天后,在鬃省找到并解救出已遭拐卖的该名少女。少女获救后,解释说当时觉得网友见面会很新奇,而且觉得与她接触的网友言谈不俗,她很想见见,没想到竟然因为一时好奇而被拐卖。犯罪分子虽被严惩,而这名少女一生都将留下痛苦的回忆,悔恨不已。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青少年涉世不深,很容易被网络虚象迷惑,而且好奇心强,遇事缺乏随机应变的处理能力,因此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同时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青少年应该认识到网络中的形象并不代表每个人的真实面目,参与网络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要随便与网友会面,特别是不要单独与陌生的网友会面,以免发生不测。 另外,青少年对感情问题处理缺乏经验,新鲜感强,容易沉迷网络交友,甚至发展网恋,一旦发生问题,又很难做到理性认识、正确看待。其实网络交友、网恋与现实生活中的交友和发展恋情存在着极大的区别,网友在现实生活中的缺点很容易被网络所掩盖。面对这类问题,青少年交友中必须保持平常心态,把注意力集中到学习和工作中,做到客观分析,避免沉迷于网络,难以自拔。

般说所安全技术措施都防止事故发企业既要采取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面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失误等防止其意外能量释放;要采取减少事故损失面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隔离、设计薄弱环节、体防护、安全监控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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