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地址:
各镇街公安分局办证窗口或各警务区或派出所;
2、收费情况:
首次申领免费;损毁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前,暂免费。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
4、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扩展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1、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2、查验材料。居住满半年的,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发放凭证。材料齐全的,将申领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4、发放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
参考资料:
东莞政务网--申领居住证
法律分析:办理暂住证是不收费的,公民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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