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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小公司要不要给员工分红制

网友发布 2023-07-26 00:06 · 头闻号化工轻工

"找对人,做对事"是创业公司成功的必要因素之一。"找对人",既包括找对合适的合伙人,也包括找到合适的员工。但是对于一家新公司来说,吸引高端人才的因素寥寥无几,创业者需要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引进人才吗?怎么给高端人才合理分配股权呢?

创业初期,资金相对紧张,已经有很多创业团队选择"股权+薪资"的方式招募合作伙伴或员工,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也是降低创业成本、实现风险共担的好方式。但是,创业者必须确保对创业公司或项目的主导权,否则,不是在创业过程中,被合伙人牵绊,就是在融资后,可能被投资者踢出局。

深圳资深股权激励律师谢素光认为企业早期可以实行股权激励,但一定要注意下文的两个问题。

1.股权过度分散。

当年新浪的创始人王志东,在新浪上市一年后,于2001年6月1日被当时的其他董事、股东在董事会上免除了其在新浪的一切职务,只能黯然离场。所以早期股权过于分散的教训是深刻的。

2.股权架构:比例重要,章程及协议更重要。

简单说,持股比例越高越好。但是,最安全的应该是第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比例要高于60%。这样不论对于增资、减资还是融资,都可以确保创始人主导节奏和进度。

而在股东人数设置上也要有所考量。对于第一大股东的有利的一些决议或决策,通常需要剩余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股东人数设置上,创始人也需要确保早期股东人数中,除自己外,还需要确保剩余股东中,与自己相关的人数及比例要大于一半。

其实,如果创业者或创始人既希望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也不想因为持股过于集中伤害创业合伙人的积极性,在确保稍微多于6:4的前提下,或自己持股不低于40%的前提下,也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权、融资时股权退出方式及顺序做好安排,从而避免日后引起股权纠纷。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追问: 太专业了,跟我想的一样,但是我没这么专业的认知,因此还需要麻烦您进一步解释,首先,我们还没注册公司,现在只是在稳定销量的基础上向正规化发展,处于这个阶段,该如何做呢?基本没什么“贡献度”特别大的人,因为我们是做电子商务的,顶多是有技术人才,但也不是无法替代的,却是必须的,最后,制定工资为什么能合理避税呢? 回答: 有些问题你们还没有说清楚,他们是你的合伙人还是只是你的员工,如果是合伙人,那么在注册公司之后就需要注册资金,不同的公司资金是不一样的,这个是需要大家都出钱的,那么这个就需要按比列分了,如果只是员工,那么就看这些是什么样的,是一直跟摆手起家的还是半路出家的,能力高的多分点,少的可以分可以不分,技术人才只有技术,但是如果可以挑大梁,可以帮你分担很多事情这样就属于能力出众的,但是如果是一直跟随你的员工,人品各个方面都没什么问题可以委以重任,注册公司之后,是需要缴税的,开了工资要算成本,利润少了税就少了,一个亏本的公司你觉得会缴税吗?这不是让你逃税,只是一种合理的避税方法,更专业的需要你找会计给你拿主意,他们更专业。 追问: 您就够专业的了,我们现在是团队,总的来说,项目初期是我一人完成的,现在向正规化发展阶段,大家都在努力,所以我觉得应不算什么员工,算是团队成员吧,就现在这个阶段,该如何分红呢? 回答: 这个我不好说,只能给你建议,怎么做的看你自己的,看你需要发展成什么样的,股份制固然是好,但是跳槽挖墙角的事多了,得考察,签合同,正规起来,必须有一个规划。 追问: 合同是必须的,这个肯定会落实在书面上的,现在问题就是,我们从事的电子商务行业,通俗说开着网店,如今状况是销量稳定快速发展,可以向正规化(公司化)发展了,但从现在到注册公司还有许多事要做,就这段时间,该如何分红呢?公司化后不用说,肯定正规股份制或者工资制了 回答: 这段时间要不提前订合同,要不就按照之前继续,等到公司批下来再签订合同之类的。你反正都是准备走股份制。多咨询咨询律师和会计师就好了! 追问: 大哥啊 该是没解决关键问题 我就是说 这段时间 该怎么做呢 既能稳定人心,又能合理公正 回答: 具体情况我又不了解,只能给你建议,怎么做你自己看着办啊,这些人是什么情况,肯定是你最了解,对吧,就是我说的那两点,你既然想弄成股份制,你就给你下面的人说,公司成立准备弄成股份制,工资不变或者增加,年底分红,每个人给多少股份你自己看着来,具体合同什么的情专业人士帮你订就好了! 追问: 您可以简单的说,按理论上来说,或者按您的经验来说,现在是适合我当老板,给他们制定工资呢,还是大家平分利润,哪样更好? 回答: 制定工资,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股份。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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