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起案件,我来说说我的看法。首先,该男子所卖的并非真正意义的玩具枪,而是枪或者仿真枪。法院认定其售卖枪形物为?枪?,而该男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该为?仿真枪?!因此产生了喊冤的说法。
那么?该男子售卖的?枪形物?究竟该定义为?枪?还是仿真枪呢?
仿真枪判定标准:
1、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0.16?1.8焦耳/平方厘米。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根据该男子售卖的枪形物其中15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枪口比动能在4.13焦耳/平方厘米至11.9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显然,该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已经远超一般的仿真枪了。
而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规定: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根据该条条款规定,该男子所售卖枪形物应为枪支。这种枪支使用塑料弹丸确实不够成杀伤力,但是,根据当年购买该枪支的董某某交代,他当年就是拿着这种枪在山上打瓶子、打鸟。
也就是说,该枪支装配塑料弹都能打瓶子,以及打伤鸟类。如果说购买枪支的顾客将塑料弹丸换成金属弹丸呢?就算不把人打死恐怕也会打伤吧。
因此!该男子批发枪支被抓判刑不冤枉,如果他是这批枪支的生产厂家,用这种找法律漏洞的方式擦边球盈利,造成今天的结局也是自找的。
但是,这批枪支究竟谁才是生产厂家很重要。该男子批发的枪支来自哪里?是其自主生产,还是其他生产厂家提供货源?应该调查清楚。如果只是进货销售就应该考虑轻判,找出罪恶的根源。比如在该男子处进货的女子,还有那两名顾客都应该从轻处理。
这名女子本就是玩具城的店主,售卖各种各样的玩具,她进货的时候肯定压根就没考虑过枪口比动能等问题,只当是普通仿真枪一样出售,属于无心之失,不应该判处10年。还有另外两名顾客更应该轻判。
仁祥玩具合法吗
为了安全考虑厂家这样设计。
左轮玩具枪基本都是孩童的市场,然而孩童的认知里很少能认知到危险性,从而厂家从安全角度考虑,进而生产的左轮玩具枪,都是有其阵势氛围,却达不到成人所要求的效果。从而导致生产出来的左轮玩具枪打不出子弹,出枪管就从枪口处跌落,以至于左轮玩具枪才是孩童的最爱,家长们的放心。
玩具枪是一种仿真枪玩具。很多孩子都喜欢玩玩具枪,拿着玩具枪,当着从电视上看来的英雄人物,好不威风。如果几个小伙伴在一起,玩会儿打仗游戏,那么这一天,他们都将在快乐中度过。
法律分析: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仿真枪是否是枪支,这要经过各市技术部门鉴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仿真枪主要是看杀伤力要鉴定。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玩具枪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一、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公然陈列经主管机关公告查禁之玩具枪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携带类似真枪之玩具枪,而有危害治安之虞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规定。
三、输入未经检验合格领有合格证书之玩具枪者,依商品检验法之规定。
四、玩具枪于运出厂前,未报请检验者,依商品检验法之规定。
五、经检验主管机关命令其停止生产、制造、陈列或销售而不服从其命令者,依商品检验法之规定。
六、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有杀伤力之各式枪炮者,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规定。
七、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违反前款之规定者,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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