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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办法

网友发布 2023-07-23 19:59 · 头闻号农业林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海洋资源,规范海域养殖,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三都澳海域内从事养殖、航行、勘探、开发、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从事影响海域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监管、防治结合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辖范围内的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将海域环境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和实施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域污染防治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第六条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所辖范围内三都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三都澳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海水养殖等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并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都澳海域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航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整治。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都澳海域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外非渔业船舶、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住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所辖范围内海域环境保护的相关职责,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都澳海域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三都澳海域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域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对保护、改善三都澳海域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海事、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十条 市、毗邻三都澳海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和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将沿岸入海排污、海水养殖等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状况和基本信息,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等资料,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所辖范围内资源共享及海域生态环境状况的预报、预警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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